近日,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部分基本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的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保障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种合理治疗需求,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对恶性肿瘤门诊化疗和放疗等21个门诊特殊病种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进行完善。
二、主要内容
(一)支付范围。完善恶性肿瘤门诊化疗和放疗等21个门诊特殊病种可支付范围内的用药和诊疗项目。
(二)支付原则。门诊特殊病种用药范围实际执行过程中,不在门诊特殊病种可支付范围内,但与门诊特殊病种诊治直接相关的医保目录内西药和中成药,且有药品说明书等法定依据的,可纳入门诊特殊病种医保可支付范围;若与该门诊特殊病种诊治无直接相关,不纳入该门诊特殊病种医保支付范围。根据病症经中医辨证施治开具的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和医疗机构制剂按规定支付。
(三)执行时间。2025年2月1日起执行,并根据国家药品目录调整情况动态调整门诊特殊病种用药范围。《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基本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的用药和诊疗项目可支付范围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41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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